江西環(huán)境工程職業(yè)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學校學生工作中違反學校有關規(guī)章、制度或者不當的具體學生 工作行為,進一步促進我院學生工作制度化、民主化、科學化進程,切實維護廣大學生利益,根 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有關文件規(guī)定,制定本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“辦法”)。
第二條 學生認為學校有關部門的具體學生工作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,向學校提出申訴, 學校有關部門受理學生申訴、作出復查結論,適用本“辦法”。
第三條 依照本“辦法”履行學生申訴處理職責的部門是江西環(huán)境工程職業(yè)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 會。常設機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、行政監(jiān)察辦公室、學工處、團委、保衛(wèi)處 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,具有表決權;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學生 具體申訴所涉及的問題,邀請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學生具體申訴處理,不具有表決權。
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校行政監(jiān)察辦公室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 責:
(一)受理學生申訴;
(二)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,查閱文件和資料;
(三)審查具體學生工作行為是否符合學校有關規(guī)章、制度及其適用的適當性,擬訂學生申 訴復查決定;
(四)對學校有關部門違反本“辦法”的行為依照規(guī)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;
(五)辦理學生因不服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提起法律訴訟的應訴事項;
(六)學校規(guī)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學生申訴復查職責,應當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開、及時的 原則,堅持有錯必糾,保障學校有關規(guī)章、制度的正確實施和學生的合法權益。
第二章 學生申訴的范圍
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學生可以依照本“辦法”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:
(一)對學校給予其本人的行政處理、處分不服的;
(二)對信訪處理結果不滿意的;
(三)認為學校有關部門的其他具體學生工作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;
(四)認為學校有關部門的具體學生工作行為所適用的學校有關規(guī)章、制度不適當,在對具 體學生工作行為提出申訴時,可以一并提出對具體學生工作行為所適用學校有關規(guī)章、制度適 當性的審查申請。
第三章 學生申訴的申請
第六條 學生認為學校的具體學生工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,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 起5個工作日內是出申訴;
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,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(xù)計算。
第七條 依照本“辦法”提出申訴的學生或其代理人是申請人。
同申訴的具體學生工作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學生,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申訴。
學生對學校學生工作具體行為不服申請申訴的,作出具體學生工作行為的部門是被申訴 人。
第八條 申請人提出申訴,應以書面申請,申請內容應說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、申訴請求、 申訴的主要事實、理由和時間。
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申訴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受理的,申訴人在申訴復查期間不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學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,不得申請申訴。
第四章 學生申訴的受理
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申訴后,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,對不符合本 “辦法”規(guī)定的申訴,決定不予受理,并書面告知申訴人;對符合本“辦法”規(guī)定的,或確有新的申 訴理由的,應予以受理。
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學生申訴期間,學生可以參加學校的教育教學活 動。
第五章 學生申訴的處理決定
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。但是申訴人提出要求或者學生申訴處 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,可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情況,廣泛聽取各方意見。
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學生申訴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,將學生申訴 副本發(fā)送給被申訴人。被申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,提出書面答復, 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學生工作行為的證據、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。
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訴人的答復及有關材料后,10個工作日 內作出處理決定:
一、具體學生工作行為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,使用依據正確,程序符合規(guī)定,內容適當 的,決定維持;
二、具體學生工作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決定撤銷或變更;
1、主要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的;
2、使用依據錯誤的;
3、違反規(guī)定程序的;
4、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;
5、具體學生工作行為明顯不當的。
三、決定撤銷或變更該具體學生工作行為的,學工處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撤 銷或變更決定送達被申訴人,被申訴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,按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 定,依據學校學生工作有關規(guī)定,重新審核,作出維持、撤銷或變更意見,報上一級部門直至學 校辦公會審批。
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,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。若事由復雜,確需延長作出復查結論時間的,學 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提前告知學生,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30天。
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前,學生要求撤回申訴的,須提交書面申請,經說明理 由,可以撤回,申訴復查工作終止。
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決定為最終決定。學生和相關部門都應當履行決定。拒不履行 的,學校將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。
第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可 以向江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十九條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第六章 相關責任
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學校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 行政處分:
(一)學工處違反本“辦法”的規(guī)定,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,或者在本“辦法”規(guī)定期限內不作出復查決定的;
(二)學工處成員在申訴復查活動中,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、失職行為的;
(三)被申訴人違反本管理辦法規(guī)定,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學生工作行為 的證據、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,或者阻撓、變相阻撓學生申訴的;
(四)被申訴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復查決定的;
(五)申訴人借申訴為名尋釁鬧事、或不執(zhí)行復查決定的,學校將給予批評教育,情節(jié)嚴重的, 將依校紀校規(guī)給予行政處分;情節(jié)違法的,移交司法部門處理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本“辦法”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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